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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耗归公和养廉银_火耗归公
来源:互联网  时间:2023-07-30 14:55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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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清雍正间通过定火耗以增加各级地方官薪给的重要措施。

2、清初承明旧制,官至极品俸银不过180两、禄米180斛,七品知县年俸仅45两。

3、州县官员不能借以维持生活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4、于是有所谓“火耗”。

5、火耗又称“耗羡”、“羡余”是正税之外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,也是默许州县官在收税时加征银两。

6、雍正二年(1724)降旨实行耗羡归公,同时各省文职官员于俸银之外,增给养廉银。

7、各省根据本省情况,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1钱数分银不等。

8、耗羡归公后,作为政府正常税收,统一征课,存留藩库,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。

9、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,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,增加了外官的薪给,对整顿吏治,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。

10、但州县官于额征火耗之外,又暗中加派,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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