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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6月1日起施行。立法保护好稀缺的湿地资源,对保障山西生态安全、水资源安全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。
《条例》突出保护优先,根据我省实际情况,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;明确政府及部门的湿地保护职责,要求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、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、约谈制度等。同时,对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条件、认定程序和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。
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,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、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。据介绍,《条例》在制度设计时把建立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的重要方式,这是我省湿地保护立法的特色。
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剑纲说,我省实践证明,建立湿地公园是保护湿地的有效途径。所以法规固化湿地保护的成功经验,通过设立湿地公园,完善湿地保护体系,在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,通过科学、系统、持续地修复、恢复湿地,确保稳定我省湿地总体保有量不减少,湿地生态功能不退化,为“十四五”末实现湿地保护率达到55%的目标提供法治保障。对此,《条例》规定了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条件、程序,并明确禁止行为规定。特别指出省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房地产、度假村、高尔夫球场、风力发电、光伏发电等不符合湿地资源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。(杨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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